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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9 | 3000万背后的泼皮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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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dec06d729.jpg她有3000万资产吗?

富士康状告《第一财经日报》两记者名誉侵权,标的高达3000万。看的我心惊肉跳,原告居然通过法院把两记者的房子,银行帐号也给保全了。

这事很邪门。不去说两记者的报道是否属实,也不去说该报道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单就从诉讼的法律关系和程序来看,富士康“好象”有这个权利去做,深圳法院也无明显违反法律之处。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来看,对一篇新闻报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报道的写作者和刊发的媒体是要负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富士康公司有足够的理由认为,《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有损该公司名誉的话,它确实是可以把《第一财经日报》和相关记者告上法庭的。吊诡的是,富士康公司并没有象以往我们所接触的案例那样,只把报社列为报告,或者,把报社当作第一报告,记者作为第二被告,而是极其罕见地只是把记者告上了法庭。(通常的思维是,既然是为了钱,那就应该找报社,报社有钱,也跑不掉。)

有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学家认为,记者的行为只是某种职务行为,不该让其个人承担责任。这仅仅是学理上的一种解释,而且,此种“职务行为”依据目前我国的法律,不能做为对富士康的抗辩理由,而只能用于记者“事后”对报社追索自己损失的理由。

即使在国外,譬如美国,在此种情况下,记者也是有可能被当作被告告上法庭的。因为对于原告(被侵权人)来说,他是很难知道,写文章的人,究竟是报社的人,还是一般的写作者。而且,从权利对等原则来说,无论是记者,还是其他作者,既然享有著作权,那么就应该承担该文章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子真正吓人的地方是诉讼标的太高了,3000万,还只是一个名誉案子。我相信,富士康也一定已经向法院提供了为什么是3000万的解释和依据。如果这个案子不是3000万,而是3万,3千,我想是不至于会如此轰动,更不会让很多记者朋友们觉得,“这是中国记者的生存保卫战”。

法律,终究讲的是普遍的道理。一个法律事件的发生,如果让大家都觉得震惊了,都觉得这事情太离谱了,那么,很简单,要么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要么是有人在瞎搞。

那么,这个案子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我觉得应该是在3000万的数字背后,隐藏着一个恶意诉讼的动机。即,原告富士康应该知道对于两名中国普通记者来说——而并非《第一财经日报》,他们根本就不可能有3000万的财产来面对这一个诉讼。换句话说,即使记者的报道确实构成了侵权,富士康也是不可能拿到3000万的。这种“不可能”是显而易见的常识,在常识的背后,富士康存在着明显的“故意的”非难。此种行为不但浪费着我国的司法资源,扰乱着司法的正常秩序,而且,更重要的一点,损害着人们对法律的信心。

有很多记者就此呼吁,赶快抓紧出台《新闻法》。《新闻法》确实该立,而我觉得如何从法律上对“恶意诉讼”进行明确约束,也是刻不容缓。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如果这个案子富士康输了,两记者的所有诉讼费,包括巨大的律师费用都能有富士康公司承担。富士康未必敢开3000万。它现在之所以能这样牛逼哄哄,无非也就是仗
老子钱多,不打白不打,输了也没关系,拖也要把你拖死。这就是典型的“恶意诉讼”的心理,俗称“泼皮行径”。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又确实不那么健全,深圳的法院就应该好好把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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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补:我不知道现在的记者有没有单独的职业保险,如果没有,保险公司倒是可以考虑开发这样一个新的保险品种的。今后万一文章写出问题了,让保险公司去帮着解决。保险费有报社缴纳,或者有记者协会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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