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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9 | 关于深圳“公处”卖淫嫖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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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卖淫嫖娼  深圳  警方  示众  法律 



2006年11月29日,深圳警方将近百名皮条客、妈咪、流莺、嫖客押赴街头作公开处理。这事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大量网友,学者(不一定是学法律的),甚至还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深圳警方的行为表示了质疑和反对。我看了不少评论,特别是最新一期《南都周刊》做的专题,其中有一篇记者对“青年宪政学者、成都大学教师”王怡的采访,都有点乱开炮的味道。对于深圳警方的行为,我的看法是:基本没错,没啥不好。

先看看记者对王怡的采访,蛮有代表性的。

南都周刊:你对深圳警方公开处理妓女嫖客一事有什么看法?
王怡:警方的处理方式,无论在法律还是在道义上都不对。这是一个行政拘留的公开处理大会,我想首先是怎么来理解公开性?政府的行为应该具有公开性,一切处罚都不能秘密进行,不然就叫秘密警察了。但行政法上的所谓公开,是以政府行为为中心的公开,对它的决策和决策程序的公开。但公处大会不同,它是以被处罚者为中心的公开,这不是公开,而是展示,就像传统的游街示众。它将人工具化了,它征用了一个违法者的身体和一切私人信息来达到某些目的。这是不对的。就算是死刑犯,你剥夺他的生命,但法律仍然要把一个将被处死的看做人,不能当成工具。你不把他当人,你的正当性反而就没有了。


王怡的看法有点自说自话。一,所谓“公处”大会,其本意并不是指公开处理,而是指在公共场所处理——哪怕深圳警方也把它错叫做“公开处理大会”。此地的“公处”与政府行为的公开性,以及司法审判的公开无关。与“公处”相对应的,是司法机关在固定的场所来处理案件。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一个案件无论是否“公处”,除非有特殊情况,都应该是“公开处理”。这没什么好讨论的。

二.把“公处大会”的公开理解为“以被处罚者为中心的公开……就像传统的游街示众,它将人工具化了,它征用了一个违法者的身体和一切私人信息来达到某些目的。”这样的说法太不严谨了,太“杂文化”了。1,“公处”和传统的游街示众不能用“像”去比较,它们不一样。即使传统的游街示众,也分很多种。2,法律的教育意义很大程度就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裁决审判来得以实现,什么叫“征用了一个违法者的身体”?自然人的人和身体如何才能区分呢?法院判决一个人死刑,难道只是吊销这个人的户口,没收他的身份证明,而继续让他保持身体的自由?2。什么叫“一切私人信息”?这样的说法太随便了。

南都周刊:把人工具化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呢?
王怡:一般有两个目的。一是威慑,这是比较直接的,比较粗暴地展现政府的强制力;第二是羞辱,羞辱一定是道德意义上的。政府的角色恰好在这里就错位了……政府可以处罚一个人,但不能羞辱一个人。因为羞辱是道德性的,政府没有资格去做道德的褒贬。褒贬已经含在立法当中了,你的责任就是老老实实地执法。但老百姓可以,你可以对卖淫嫖娼进行道德上的辩护,也可以严厉批评。反过来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就不能把道德羞辱和公共管理混在一起。


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工具。把一个具体的处罚,上升为“把人工具化”,乃典型的“泛人权”口号和术语。照此逻辑,似乎任何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都不该为公众所知,因为有“威慑”,因为让被处罚者觉得“羞辱”啊。道德和法律,从来不是平行的两种规范,道德的评判褒贬和法律的评判处罚,也不是平行的,而是交集的。既然承认(道德的)褒贬已经含在立法当中了,那么,怎么能拒绝和无视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道德体现呢? 

南都周刊:不谈道德,深圳警方的行为是否违法?
王怡:对政府来说,行政法上没有授权就是违法。另外有一点,警方在公众面前,其实僭越了一个最终裁决者的角色。对一个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还可以起诉。在法治社会,只有法院才能代表国家对一个人做出终局意义的裁决。但警方的公处大会宣扬了一个偏见,用传统的观念说,示众相当于一种盖棺定论,它以不公正的方式,把一个被处罚者永久性地钉在某个十字架上。

我国的法律制度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但如果非要说,“在法治社会,只有法院才能代表国家对一个人做出终局意义的裁决。”好象也只是简单地对西方某些国家的法治水准的认同。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律的价值和意义是否能得以科学实现,而不是形式。中国可以有中国的一些特色,只要合理,只要符合法律的精神,做的好,何尝不是一种经验,对世界的贡献呢?深圳警方的行为,第一,法律依据上没问题,第二,你怎么能确定这些案件在处理前,程序上还有其他问题呢?如果有,也是另外的问题,和“公处”无关。

再结合网络上报纸上的其他意见,谈一下我的看法:
1. 不要因为知道了“犯罪嫌疑人”这个名词,就把那些皮条客、流莺、嫖客当作“犯罪嫌疑人”,而认为警方无权处理。两码事。
2. 在论说“人权”的时候,最好先搞清楚自己想说的“人权”都包括哪些权利。司法过程中的人性化要求,是文明的要求以及法律本身的要求,而不是“人权”的要求。当一个人受到法律的处罚时,特别限制身体自由的处罚,违法者的“人权”必定要被剥夺一些——否则,对于卖淫嫖娼者,我们只要惩罚一下他的生殖器就可以了。
3. 不要轻易地把文革中的“游街”和深圳“公处”联想在一起,它们有太多的不同,更不要把它和保安抓小偷 “示众”等同起来,性质完全不一样。
4. 一定要注意到,深圳警方在处理这件事情的时候,那些违法份子是戴口罩的,这就是人性化的体现。
5. 法律,必须讲究效率。
6. 法治,不是我们的终极目
的。
7.  法律不会去解决卖淫嫖娼的社会根源,也不可能把消灭此现象作为直接任务,它只解决如果出现这样的现象,该如何处置。“公处”只是起到警示和宣传法律的作用,社会效果如何是另外的事情。

再强调一次,“公处”“公判”等,只是在“公共场所处理”“公共场所判决”的意思,和案件的公开审理无关。即使不“公处”,一个公开审理的案件,老百姓也可以到法庭旁听,也是可以看到那些违法份子的身影的。深圳经济发达,公安局有大楼,法院有大楼,但在我们国家,还有一些地方,很穷,有的则是《马背上的法庭》,每件案子都是露天审判,照有些人的想法,在那里岂不是不要办案了?!一国,有一国的情况和经验。我建议美国人也学学我们的“公处”和“公判”。

相较专业知识而言,我们可能更缺少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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