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在中国,很多时候并不是被当作法律问题,而是被当作一个政治问题在讨论着,看上去很热闹,很深刻,可最后往往并不能解决问题,空谈。当民众感觉到自己的人权可能被侵犯时,他不知道该怎么办,不知道自己究竟是哪些权利被侵犯了,应该通过什么具体的程序去救济。在这个时候,人权成了一个抽象的概念。
对于深圳警方“公处”事件的思考,网友滕云说,“我坚决反对深圳警方的做法。精确的法律解释留待专业人士解释,而人们的反感,我相信由其直觉而来。”那么,专业人士又是如何来解释的呢?一位名叫李明舜的法学教授说道,“一个人违法犯罪了,但依然是公民,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受到保障。”这话听起来不错,但作为专业人士的教授还是没有——也无法告诉他人,那些被“公处者”有哪些合法权益不但没有得到保障,反而被侵犯了呢?法律的依据在哪里呢?又如何救济呢?倒是著名的婚姻法专家巫昌祯教授谈到了一些具体的问题,但用词依然模糊小心,充满了不确定性,“(深圳警方)这样并不能起到多大的教育和震慑作用,相反,还极可能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而且,万一处理错了,也会给被处理人带来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
为什么会这样的呢?
我们知道,人权作为一个概念,一种权利,出现在我们的话语中,时间并不长。在过去,我们更熟悉另外一个名词,“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人权第一次被写进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被许多人看来,是中国人权事业的一个进步,即使是美国的宪法,也没有具体的一条关于人权需要尊重和保障的话。但,它并不意味着,我们国家的人权状况就一定比人家美国还好。网友imaqing有一句话说的极好,“反对示众是基于一种道德理想”,以此,人权的保障也应该是我们的一种道德理想,它不但应该是法的外部的道德理想,同时,也应该是法的内在的道德要求———即,作为一种精神也是目标,保障人权应该体现于法律的每个角落,并得以具体实现,否则,也只能是空谈。而现在,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我们似乎更乐于讨论着人权保护的社会价值、政治价值,作为法的外部道德目标。
一般来说,人权的外延要比“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大一些,广义的人权是指人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而作为特定概念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则是有宪法规定的,并且,它必须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因而,我们可以认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乃人权的一部分,但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却将人权置于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下,那么,这里的人权——我们姑且称之为狭义的人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权,究竟是指什么呢?它和其他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诸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权等等权利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救济的渠道在哪里呢?不得知。
而这种“不得知”,正是我们长久以来,对我国《宪法》认识的困惑,不但没有解释,也没有与之配套的实施和审查制度,更被明确规定为,不得作为审判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堪称世界一流的文本,几近完美的内容,象一只美丽的政治月亮,被高高地挂在了天空。可以让你看,可以让研究,可以让你讨论,就是让你摸不着,但不可否认,它同时又在指导着你前进的方向。
高,实在是高!李敖说,我不要自由主义,我要宪法。可以,但你要它干吗呢?发嗲啊。
(待续)






评论
想第一时间抢沙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