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件事情被误读了。东莞法院的做法不能简单地用“赔钱减刑”去概括,而且,也谈不上是一种尝试。凶手杀人后,积极地对被害人家属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是凶手认罪态度的一种具体表现,也是其努力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危害的一个方法。而这两点,都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不光是东莞,在中国其他任何地方,只要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好,又能积极弥补由其带来的社会危害,都是有可能不被直接枪毙的。而且,深圳法院也认为,“如果社会影响恶劣,比如此前的几起‘灭门案’,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可能获得减刑。”
这样一件很普通的事情,也能如此被普遍误解,更有人简单地认为这是“花钱买命”“富人的法律”,一是说明我们国家社会类新闻记者普遍缺少必要的法制教育,二是整个社会太浮躁,容易激动,人心脆弱。就像我前两天我写的《不就是故宫和星巴克吗?》,那么爱国的一篇好文章,居然有人认为我是“汉奸言论”,由此可见,在我们国家,要想彻底消灭SB可能要比消除贫困还艰巨啊。
第二,东莞法院“积极参与”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调解,是符合国情需要的。在我们国家,对很多凶手,包括凶手的家属来说,总有一种观念,人都要被枪毙了,还掏钱干吗?万一掏了钱,依然被枪毙,那岂不是白掏了?于是,被害人家属在失去亲人的同时,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也就成了一件很普遍的事情。为什么会这样的呢?一是“人性的弱点”,钱比命重。二是长期以来,能杀就杀,能重就重的严刑思想,导致了罪犯对法律本该具有的人文弹性极度不信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是罪犯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枪毙掉,但被害人家属巨大的怨愤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消解,并将积压在未来的生活中,如果要用“和谐”来解读,这样的怨愤就是一个潜在的“不和谐”信号,随时都有可能以“报复社会”的名义予以爆发。
去年年底,上海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抢劫杀人案,我不知道是否已经见报,三名青年为了抢劫一部手机,把一个民工给杀害了。对民工的妻子来说,三凶手是否会判死刑她无权过问——这是由法院决定的,她最想得到的还是经济补偿,因为家里还有一个小孩在读书,没了父亲,今后怎么办呢?可是,三名凶手的家属却在思考着另外一件事情,谁是主犯,据说主犯是要被枪毙的,如果自己的孩子要被枪毙,哪为什么还要由做父母的再来掏一笔巨款呢?他们自己也要生活啊。
于是,问题的思考最后自然会集结到死刑的合理性上来,死刑该不该废除呢?
这是一个大问题,三言两语难以说清楚。记得前几天曾经有网友和我谈起这个问题,好象是在我发了一组比较血腥的死刑枪决现场图片后。我的看法是,“废除死刑就像实现共产主义,早晚一天,但决不是现在。”
我知道,在我的网友中有很多人是学法律的。在对待死刑废除这个问题上,我希望大家不要像某些学者,观点的提出只是为了自己的学术主张。中国是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是对西方法律体系的借鉴。我总觉得,法律思想的混乱,是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大问题,也是法制建设过程的一个大问题。往往是,哪里有问题,就朝哪里打,最后是乱了套。特别是近几年,有很多人都在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而全然不顾大陆法和美国法在整个体系上的不同。甚至对于同样一个法律概念,刑法和民法居然还有矛盾的现象,很不好。
关于废除死刑的问题,如果有网友要作深入的思考,或者写论文,我建议大家不妨思考一下,死刑制度和战争的关系,即,如果死刑废除了,我们该如何看待战争中必然要死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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