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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1 | 李银河需要搞清楚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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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一下本文的前提:
1. 我反对李银河的那些“另类观点”,并不表示我就很“正统”。
2. 我认为李银河在有些问题上没搞清楚,并不表示我就很清楚。


我在前几天一篇纪念王小波的文章里说了,“我很佩服李银河,虽然她的许多观点我并不赞同。”这两天,我又比较系统地看了一下她的文章和博客,发现有些问题确实值得说一说。

一. 我反对她“卖淫非罪化”这一说法,我的看法是,要提也应该是“卖淫合法化”。这个问题我过去曾经专门写过,是李银河对西方的学术名词的一次硬译和照搬,而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的问题。可以看作是概念性错误。

二. 常识性错误。

反对李银河的人常常会这样问她,“你说卖淫合法化,那你自己干吗不去卖淫?你不是支持换偶游戏吗?难道你也经常玩这种性游戏?”说着说着,有的还会扯到王小波身上去。

对于这样的问题,作为学者的李银河完全可以不予理睬,但在一次采访中,她还是回答了,“我接受的教育,决定了我不会这样去做。(大意)”

我不明白李博士为何要这样去回答,离谱的实在有些不可思议。你受的教育是不允许卖淫的,难道别人受的教育就是允许卖淫的?或者说,那些卖淫着之所以要去卖淫,难道是因为接受的教育和我们不一样吗?

我们可以认为,李银河的回答或许是因为现场采访而欠考虑,但同时也说明了,一直以来,她对自己的许多观点在认识上也不是很清楚。

三. 理论上的混乱和错误

一种观点的提出总是需要有足够的理论支持,否则就是人大代表了。我不知道李银河对于她的那些观点是否有作过专门的慎密的学术文章,如果仅仅是通过博客或采访言谈,我想可能是不够的。可能是因为博客和采访的随意性,李银河在阐述她的那些观点时,一些核心的理论是矛盾的。譬如说,她一方面认为,“不要把个人的快乐(性的快乐)和道德联系在一起”,但在另一篇文章中又认为,“成年人的性活动和性交易应当是由道德来规范的事情,而不应当由法律做硬性规定。”人类的性的权利和道德到底是怎么样的一个关系?“个人的性快乐”和“成年人的性活动和性交易”又是怎样的关系?她并没有讲清楚。

“人权”“道德”“法律”是李银河文章出现频率很高的三个词,事实上,也是她必须研究的三个问题。如果不把这三个问题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清楚,任何观点的提出可能都只是口号。

在李银河看来,法律应该是保护人权的,性的权利是人的一个基本权利。这话如果单独看,肯定是没有错的。但是,这仅仅从人权的角度去解读法律,它没有———也不能解释法律的其他问题。譬如,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除了用来保护人权外,是否还有协调社会道德冲突的目的?简单地说,这就牵涉到一个问题,当一个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比如说卖淫嫖娼),如果该行为是被道德谴责的,法律是否应该不考虑道德的要求,而只是保护个人的权利?

李银河有一篇文章叫《性工作者的法律和道德》,详细论述了她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看法:“在我看来,人们所感受到的逻辑混乱源自法律与道德这两个领域的混淆。法律管了道德领域的事情,所以造成了上述的尴尬局面。具体地说,成年人的性活动和性交易应当是由道德来规范的事情,而不应当由法律做硬性规定。”“用法律的形式来处罚公民的不道德行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道德清高主义。一个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于:不应当以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道德标准作为依据订立法律,去惩罚社会上另一部分人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我知道李银河博士的学术深受现代西方思想的影响,她还引用了一个叫“沃芬顿报告”中的观点,“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我没看过“沃芬顿报告”,也不知道这句话里的“私人道德”是指什么。我不想去反驳李博士观点中的错误,也容易被她的支持者认为我的观点是受了过时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影响,但我可以告诉李银河博士,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无论是西方的哪一个法学流派,都不可能无视道德对法律的要求。即便是曾经坚决反对把道德和法律扯上关系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最后也不得不承认,“法律反映和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却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更不要说西方其他主流的法学流派了。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能把这个问题说清楚的,说系统的,古往今来没几个人。即便是福柯,也不行,虽然有很多人认为他也是一名法哲学家。关于中国当前“卖淫嫖娼”的具体问题,我可以另外再谈。我觉得李银河博士如果要把她那些“另类观点”进行深入地坚持,最好能先搞清楚法律和道德、权利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在没有搞清楚之前,我觉得还是换一个角度去论述比较好,即:在一个具体的法律面前,我们是道德优先,还是权利优先?

我向李银河博士推荐两本书:(也许她都看过的。呵呵)

1. 郎·富勒(Lon.L.Fuller)的《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1964)
这本书好象国内没有翻译引进,我没看过,想必李博士应该可以看到。郎·富勒(1902—1978年),当代美国著名的法哲学家,新自然主义法学派的主要代表。
2. 哈特(Herbert.L.A.Hart)的《法律、自由和道德》或者《法律的概念》(1996年,张文显翻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
哈特(1907—1993)西方最有影响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

上个世纪的中叶,以富勒为首的自然主义法学流派曾和以哈特为首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就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进行过一次著名的论战。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能说的,他们都说清楚了。

附:我对这篇文章最新的补充性解释,《伤感情啊,同志们》:

http://mumu6.blog.sohu.com/41736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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