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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0 | 要重视“轻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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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广州火车站公判一批“两抢一盗”犯罪分子

轻微犯罪相对不起诉,我国法律早有规定。最近,最高检又出台了一个具体标准,规定了5种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其中,第4条最引人关注,“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可以不起诉。结合最高检后来给媒体的一些解释,我谈谈我的看法。

虽然最高检一再强调,对轻微犯罪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理、不惩罚,法律也确实如此规定,但是,说实话,这么多年来,我们的司法机构对“轻微犯罪”并不重视。无论是公安局,还是检察院法院,都喜欢把“大案要案”作为工作的重点,在有些地方,甚至还会把“大案要案”当作“政绩”来抓,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轻微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原因很复杂,但不能排除其中有功利主义的成分,因为办成一个大案要案,它所得到的嘉奖和表扬,肯定要比老是办一些小案子多的多。

但是,我们不能就因此认为,那些“大案要案”就一定比“轻微犯罪”更重要。有一句话不是经常说吗?凡是和人民利益相关的,都是大事。这是我党一直强调的政治觉悟,我就不多说了。

在我们国家的犯罪案件中,“轻微犯罪”(包括治安案件)所占的数量可能要远远高于“大案要案”。要说司法机构的效率,我看关键不在于是否能办好“大案要案”,而是是否能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轻微犯罪”。首先,很多“大案要案”起先都是由“轻微犯罪”而引发的。第二,从某个角度来讲,那些无处不在的“轻微犯罪”,似乎更直接影响到大众对一个国家的社会治安,司法能力的信心和评价。第三,有效地控制“轻微犯罪”,要比办理某个具体的大案要案更难,更复杂,它应该是整个社会在预防犯罪的机制中,最基本的一个东西。一个社会,如果小偷小摸小打小闹的事情少了,重大的刑事案件必然会随之减少,相反,如果在“轻微犯罪”方面失控,再去想减少重大案件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想靠办理“大案要案”来震慑犯罪,树立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作用不会太大。

 有很多人认为,最高检的这个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因为它在帮穷人说话。我并不这样想。首先,“生活无着落者”和“老人、妇女、儿童、精神病患者”性质不一样,后者是基于人的自然状况而定义的,而前者,根据的只是一个人的生活状态,真不应该在这个规定中也把他作为一个特殊的对象。而且,也不好定标准啊。比如说,在城市游荡的农民,他们家是有田的,能算是生活无着落的人吗?

大量的事实和案例表明,因为生活无着落、贫困,而实施的盗窃犯罪等行为,所侵犯的对象,通常也是贫困人群,或者说是普通老百姓。对有钱人来说,被小偷偷了几百块钱,也许确实很“轻微”,算不了什么,但是,如果被偷盗的对象也是贫困家庭,其后果就不能简单地用“轻微”两个字去形容了。再说,在当今社会,一名生活无着落的人,是很难有机会接近那些有钱人的,更多的,还是“穷人偷穷人”。

一个穷人被另外一个穷人偷了,如果既不到法律的及时保护,也得不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一般是不可能的),那么,他能做的,要么等死,要么就是转而去偷别人,或者,干脆去抢劫。抢劫就不是轻微犯罪了。著名的广州火车站就是如此,对轻微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基本失控,而且已经很多年了。后果呢?不用我说,大家都知道。

附:《最高检: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

http://news.sohu.com/20070815/n2515991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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