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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7 | 彭X案和上海群租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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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整治“群租”的性质和出发点,应该是和整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一样。我们不能因为贫穷,为了谋生和发展,而不顾一切,最后连生存的环境都不在乎了,乃至把秩序也给忘记了。

网友对南京彭X案和上海整治群租的评论争议很大,我再谈谈我的看法,算作对网友们评论的集中回复。

 

                                  一. 先说说彭X

1. 媒体与法庭

我没有参加也无从知道彭X案的庭审过程,我对这个案件的评论是基于该案件的判决书。有网友建议我去看看有关媒体的报道和对当事人的采访。我说一句:一个社会如果连法院都不能信任了,我们凭什么去相信媒体?就这个案子而言,我不怀疑某些媒体的立场是公正的,但是,一个公正的报道仅有立场是不够的,他们的采访是否全面呢?往往是,一篇报道只看到一个当事人的言说。然后,记者再根据该当事人的言说去发表评论,甚至,还要对不接受采访的其他人事进行批评和攻击。这样的事情还少吗?

2. 未经对质的东西,不为证据

因为不了解庭审的全过程,有网友在评论中提到了判决书中没有提到的“证据”。我只能说,一样东西,如果未经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它就不是有效的证据。

3. 刑事案件不存在“有罪推定”一说

“有罪推定”是刑事诉讼中的词汇,民事案件不存在这一说法。美国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案子,棒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感兴趣的朋友不妨去了解一下,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大不一样。民案对证据的要求远不及刑事案子那么严密,全世界都是如此。

大家想说的,其实是“自由心证”的问题。一个案件的审理,无论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都需要法官的推理,以及法官根据自己的法学知识、生活经验、道德水准对案件、证据、乃至法律条文、法律原则作出解释和判断。这不但是允许的,而且还是必须的,至于他的解释、推理,以及推理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存在问题,法律的援用是否合适,另当别论。

4. 举证责任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很多网友依此认为,法院应该判老太太不能举证之责,并认为,法院反叫彭X举证,是本么倒置。

我觉得南京法院在这个问题所涉及的原则和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作为原告的徐老太在提出诉讼的时候,确实是有证据的(公安交警做的询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如果没有这个东西,案子根本就进不了法院的大门。所以,一旦闹上了法庭,被告彭X能做的只有两件事情:一. 从法律的角度死磕那个所谓的“电子文档”,让法官确认它不是直接的原始的证据,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范围;二,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老太太不是自己撞的。如果彭X不能做到这二点任何一点,他都必须承担败诉的责任。很遗憾,法院最后认可了那个“电子文档”,而彭X却没有拿出更有说服力的证据。

我上次说了,这是一个“一对一”的案子,于民事案子而言,就看谁的证据更可信,更有优势。

 

                                 二.  关于上海整治“群租”的事情

“群租”的背后有复杂的社会原因,比如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贫富悬殊,等等。先不去讨论这些作为前提,有网友问,整治“群租”后,穷人住哪里?上海整治“群租”的出发点是什么?

我上次说了,穷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本地的穷人,一种是外来的穷人。先说本地的穷人,以上海为例。上海的穷人很多,但依据我们国家的国情,再怎么穷,住的地方还是有的。如果一个人家因为贫穷,住房太小,人均居住面积小于政府的规定,他完全可以向政府提出住房申请。这个问题在几年前就已经解决了,所以根本就不是问题。其他省市呢?我想应该也如此吧。

再说外来的穷人,又分二种:一是户口带进上海的新上海人,比如说大学生。如果因为整治“群租”而租不起房子,那么,就要问问了,当初进上海的时候,户口是落在什么地方的?你和招你进来的单位就宿舍住房问题是如何谈的?

二是外来普通打工者。他们在老家应该还是有房子住的吧?如果穷到连老家也没有房子,那就是老家政府的问题了。同样道理,如果因为整治“群租”而在上海找不到合适的住房,那么,也必须问问自己,当初进上海打工的时候,用人单位为什么不提供宿舍?难道不知道上海的房价很贵吗?

我的意思是,如果因为整治“群租”,而导致很多民工朋友在上海无法生活,那么,就去其他地方好了,或者回老家也行。如果大家都走了,上海的房租肯定要掉下来,民工的工资也肯定要涨上去,等到那个时候再来上海,也不迟啊。这就是市场,对吧?劳动力市场,房屋租赁市场。

在我看来,整治“群租”的性质和出发点,应该是和整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一样。我们不能因为贫穷,为了谋生和发展,而不顾一切,连生存的环境都不在乎了,乃至把秩序也给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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