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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花了半天时间认真研究了一下新的《劳动合同法》,发现,这部法律最狠的地方,其实并不是那些关于“无固定期限的”条款,而是第25条:除特别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我相信,它为日后各种自发的罢工活动从法律上提供了一种可能。而由劳资纠纷引发的矛盾必定会激活这么多年来一直未能解决的其他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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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对网友的回复:
新《劳动法》的出台有二个背景:一是改革开放30年,二是当下对“和谐社会”的倡导。
虽然“和谐社会”和“市场经济”并不矛盾,但该法的出台考虑更多的,恐怕还是“和谐社会”。
关于“罢工”,我说的是法律上的一种可能性。
是否允许罢工,与是否会罢工不是一个概念。
当政府认为罢工有利于社会的时候,他们会允许罢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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