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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2 | “人民法院”改名“法院”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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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为某法学专家的建议,又有人开始争论是否需要把“人民法院”改名为“法院”。这个问题前两年就曾经热闹过一阵子,想必建议者大有你若不改我就死不罢休的决心。

支持的民众很多,但支持的原因却和专家们并不一致。专家认为,“人民法院”这个名字的政治色彩太浓,专业性不强,而且,不能和国际接轨,世界上少有国家的法院会在前面加“人民”二字。而老百姓的想法却很简单,“人民法院”如果不能为人民做主,不能保护好人民的利益,直接改叫“法院”也好,免得糟蹋了“人民”二字。

我希望这个事情的决策者,能区分开专家和民众意见的不同。民众的想法,其实更多的是对我国法院目前执法状况的不满,是一种鞭策。他们只是希望,人民法院能让人民满意,至于名称究竟叫什么,其实并不重要。如果我们的法院,每个案子都办的很好,即使是叫“皇家法院”“官僚法院”,也无所谓。反之,如果我们的法院不能为人民办事,处处官僚腐败,不要说去掉“人民”二字,早晚连“法院”二个字都要被人砸掉的。

对于专家的意见,我的看法如下:

1. 国家大事,讲究体系。如果“人民法院”要改,那么就必须同时把“人民政府”中的“人民”二字也去掉。公安局之所以不叫“人民公安局”,那是因为它是“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用不着再写“人民”二字,法院不属于政府,它和政府是并级的。所以,既然政府还是叫“人民政府”,法院自然也该叫“人民法院”才好。至少看上去,还像那么回事情。

2. 北大贺卫方教授从语言学角度认为,“人民法院”这一名称太烦琐,特别是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短短几个字中,出现了二次“人民”,读起来拗口。我认为, “约定俗成”是语言学中的一个规律,虽然“人民法院”这个称呼产生在一个阶级气氛特别浓烈的年代,但它早已经被大家叫习惯了,看顺眼了,有什么不好呢?改了,反而看的不舒服。

3. 一国有一国的国体和政体,美国不叫“人民法院”,那是美国人的事情,我们未必要向他们学习。法律的东西,政治性太强,我们是全世界少有的几个社会主义国家之一,所以,如果全世界只有中国的法院叫“人民法院”,也很正常。再说,英国的法院不是还叫“皇家法院”吗?

“人民法院”,或者“法院”,也许有人会认为,又是一个名词之争,而我却更觉得只是一个“招牌”之争,谈不上是名词之争,在这个争论背后,有老百姓的不满,也有专家学者的标新立异。法院之是否专业、公正,不在于这家法院叫什么,我国目前不是也有法院不叫人民法院的吗?譬如铁路法院,海事法院,它们难道就比“人民法院”更好?我看不见得。

“人民法院”要改,“人民检察院”自然也要改,上至北京,下到地方,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两院,加起来有几千家。从招牌、公章,到信笺,名片,甚至食堂的饭盒,都得重新做,怎么说也得花几个亿吧?可笑的是,花这些钱只是为了去掉“人民”二字,钱会从哪里来呢?难道是这些专家们赞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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